《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以下简称《条约》)于2001年11月3日在粮农组织大会第31届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2004年6月29日正式生效,截止目前,签署或加入的成员国已有102个。《条约》的核心目标之一是,在承认各国对其粮农遗传资源享有主权的前提下,建立一个高效透明的多边合作系统,方便这些遗传资源的获取,并公平合理地分享利用这些遗传资源产生的利益。《协定》就是多边系统中遗传资源的接受方和提供方之间的遗传资源转让的标准合同范本。因此,《协定》关系到《条约》的核心内容,它将对多边系统中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方便获得和由此产生的商业利益的公平合理分享等作出规定。
《协议》第一次谈判会议于2005年7月在突尼斯举行,形成了《协议》第一草案,但各方在核心问题方面,如“产品”的内涵、商业利益分享、第三方受益人等内容分歧较大。
本次会议由瑞典政府承办,来自52个国家以及国际农业磋商小组(CGIAR)、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和私人企业的代表,共计120余人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完成《协议》内容的谈判,并将形成的《协议》草案提交于2006年6月中旬在西班牙召开的《条约》管理机构第一届大会上审议通过。尽管与会各国都为推动谈判的进程作出了很大努力,并通过多次非正式小组磋商,试图推动谈判进程,但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协议》关键内容上立场相距甚远,许多核心内容最终也没达成一致。诸如“产品”的概念、销售收入的计算、利益的分享等最终还是包含多个方括号,有待《条约》管理机构第一届会议期间再次谈判。
该《协定》的第7.2条涉及到了知识产权问题,该条规定接受方不得以从多边接受状态的粮农遗传资源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以限制该资源的方便获取。这一规定本来是《条约》第12.3d条的规定,原本各方不应有争议,但由于《条约》规定得很笼统,没有对“接受状态”给出明确的界定,因此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已经签署或加入公约的国家也都针对第12.3d按照自己的理解发表了声明。在《协议》第一草案谈判中,试图在《协议》中对“接受状态”进行解释,但各方对这一术语的含义理解不一致,于是针对协定第7.2条增加了两个不同理解的脚注,分别代表了发达国家的观点和发展中国家的观点。这次会议上各方通过谈判达成一致,不宜在《协议》中对《条约》术语的含义进行解释,此工作应当交由《条约》管理机构会议完成,并同意删除上述两个脚注。因此《协议》中关于知识产权争议最大的问题得以暂时解决,但该问题并没有得到最终解决。如果《条约》管理机构不能就该术语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将来《协定》的执行将面临困难。
2006年6月中旬《条约》管理机构第一届会议将在西班牙召开,会议计划讨论并通过《协议》草案。
(条法司条法一处 张永华)
(引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00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