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些地方政府对自然保护区的重要作用和长远价值认识不足。一些地方政府没有真正承担起建设和发展自然保护区的责任,一些生态极为脆弱的区域和需要实施抢救性保护的珍惜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仍没有纳入自然保护区进行有效保护。如海南省仍有50万亩重要的原始森林未纳入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人为破坏活动时有发生。部分地区对自然保护区重申报、轻管理,已建的自然保护区基础建设薄弱,管理水平不高。
二、管理体制不顺,影响了自然保护区的及时设立。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管建设的部门没有审批权,管审批部门不了解哪些区域和物种急需进行保护,多部门、多环节导致重复管理,该保护的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加大管理成本,降低办事效率。
三、投入严重不足,保护区工作开展困难。长期以来,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经费没有纳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虽然全国实施了《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但每年投入的基本建设费用仅为2亿元,与实际需要相差甚远。据了解,我国自然保护区每平方公里的资金投入不到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四十分之一、发展中国家的三分之一,造成自然保护区正常工作难以开展。
四、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矛盾突出,不利于社区共管和共同发展。我国自然保护区大多分布在偏远贫穷地区,南方集体林区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和林木有一部分是集体所有。有不少自然保护区建立后,当地政府按《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禁止了当地居民对区内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但又不能给予合理的补偿,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矛盾十分突出。
陈邦柱等委员认为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势必影响到我国自然保护区功能的发挥和可持续发展。建议:
一、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建立各级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制,并列入组织部门考核干部政绩的评价体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对属地自然保护区负全责。
二、“十一五”期间,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按照级别纳入各级政府国家经济发展计划和公共财政预算,切实解决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投入不足问题。
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海洋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职责分工,切实担负起相关资源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可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统计汇总和监督工作。
四、为实现保护与发展“双赢”,在保护好自然保护区的前提下,应允许对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开展适度有序、科学合理的经营利用活动,充分保护农民利益,化解自然保护区与社区农民的矛盾。
(引自人民政协报 2006年5月16日)